《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5種明確的政府采購方式,其中就包括詢價。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于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第四十條規定了詢價采購的程序包括成立詢價小組、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和確定成交供應商。
結合審計實踐,筆者認為可從四方面入手對詢價采購進行審計監督。
一是從制度入手,關注詢價是否遵循內部控制規定。通過查詢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或采購制度,看是否存在應詢價采購但未進行詢價采購或擴大詢價采購適用范圍的情況。
二是從程序入手,關注時間鏈條是否符合邏輯。通過對比詢價時間和合同簽訂時間、會議紀要時間,看是否存在先簽合同后詢價、先上會討論結果后詢價等情況。
三是從資質入手,關注被詢價的供應商的資格資質。通過查詢供應商的資格文件或企業信息,看是否存在供應商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已注銷的情況。
四是從關聯關系入手,關注被詢價的供應商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或供應商之間是否有關聯關系。通過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查詢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事的名單,通過財務憑證資料獲取采購人員、詢價小組成員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看是否存在不同供應商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或采購人員及詢價小組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