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發包人提交竣工圖。竣工日期為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要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承包人修理、改建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那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該如何進行竣工結算呢?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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