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清單有漏項,投標人沒有發現漏項的問題,在施工中又確實做了這些項目,到結算時這些漏項應不應該給與結算呢?
首先應該看合同中如何約定,如果合同有約定允許對漏項部分增補,應按照約定增補后予以結算,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就需要雙方協調處理。
在總價包干合同,因為是以總價為準的合同,就需要承包方綜合考慮,這時候如果清單出現漏項,也未在合同簽訂前提出問題的,漏項部分損失一般由施工方承擔。
爭議點比較大的是單價合同,尤其是合同中約定由施工單位承擔清單錯誤的風險,雖然《清單計價規范》第4.1.2條規定了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但因為該條不屬于強制性規范,不影響合同特別約定條款的效力,還要依據投標文件判斷投標報價的依據是工程量清單還是圖紙。
招標人明確投標報價以工程量清單為依據,則表明該合同的報價基礎是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一旦實際實施的工程項目與清單項目不一致,則工程造價應當按實際實施的項目進行調整并以結算。
如果招標人在提供工程量清單的同時也提供了招標圖紙,并說明投標報價以招標圖紙為依據的情況時,施工圖明確了工程量范圍,但工程量清單漏項,投標人也未提出異議,應當認為是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自行考慮了報價,在招標人不同意做變更處理的情況下,將未列入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申請結算時,不予結算。
如果因為圖紙錯誤問題引起的清單漏項,這種屬于設計變更問題,承包方有權利對其提出補償。
在此類工程糾紛司法鑒定中遇到的問題會更為具體且復雜,具體問題及發生該問題的具體原因需要結合合同的特殊約定、漏項的過錯責任以及民法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