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審計組織體系包括: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三部分。這三種審計工作都有權依法獨立分別在不同的范圍內進行審計活動。
政府審計機關從事的審計工作是國家審計。按照審計法的有關條款規定,國家審計機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履行著對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對依法獨立進行社會審計的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的主要職責。
內部審計是部門或者單位內部專設的審計機構,對本部門或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評價。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一是部門或單位健全組織機構、嚴格內部管理、強化約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二是完善我國審計體系,健全審計制度的需要。為此,審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所謂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是指建立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上述部門單位的內部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社會審計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接受委托人委托,獨立承辦審計查證和其他咨詢服務業務的社會審計中介組織。我國的社會審計機構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類是審計師事務所,這兩類社會審計機構目前分別由財政機關和審計機關指導、監督、管理。審計法第三十條規定:“對依法獨立進行社會審計的機構的具體指導、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這條規定的涵義主要是:第一,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與社會審計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對社會審計機構進行指導、監督、管理,是審計機關的基本主要職責之一。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社會審計機構出示的審計報告,以便實現對社會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第二,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如何進行指導、監督、管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這類機構是目前審計存在最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