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的書面文書。
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內部的工作報告,即審計機關派出的市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向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事項的工作報告。這種報告只反映審計事實和審計組對審計事項的初步意見,對被審計單位而主沒有法律的約束力,也并不是作為審計機關的最后評價和決定。
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一是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以及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簡要概括。二是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三是對審計事項的評價以及作出評價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四是審計組對審計事項提出的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的初步意見、建議及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等。
審計報告可以根據審計項目的專業性質和審計目的的不同,分成若干種類,但不論哪種審計報告,一般都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內容要規范、完整;二是觀點和材料統一;三是有恰當的標題、名稱;四是文字精煉準確,層次結構清晰。
在報送審計機關前,工程造價審計報告應當按規定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的意見是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時必須參考的重要內容之一,但同樣對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依法作出獨立的評價和判斷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