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特別是在法庭審理案件時,即便找到了新的資料或證據,都不可以直接提交給鑒定機構,作為新的鑒定依據。而是需要經過質證,才能正式被確認為有效的鑒定依據或證據。
質證是訴訟過程中,由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對證據采用的質疑、說明與辯駁等方法,就證據所具有的證明力予以確認的一種訴訟活動。
質證的基本內容通常包括:
1.證據的真實性:質證過程中,各方會對證據的來源、收集方式、是否經過篡改等進行質疑和確認,以確保證據的真實可靠。
2.證據的關聯性:即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聯系,能否證明案件中的某一待證事實。質證時,會評估證據與案件的相關性。
3.證據的合法性: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集程序和要求,如非法取證獲得的證據可能不被采納。
在鑒定材料的質證中,特別是針對鑒定意見或報告的質證,法庭會特別關注鑒定人的資質、鑒定過程的公正性、鑒定方法的科學性以及鑒定結論的合理性。各方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可以通過提問、反駁等方式,對鑒定材料提出質疑,并要求鑒定人進行解釋或補充。
經過充分的質證后,法庭會根據質證結果,結合其他證據和法律規定,對鑒定材料的證明力進行評估,并決定是否采納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可以說鑒定材料必須要經過質證,才能成為有效的鑒定依據。這一過程是保障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