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截止時間:有效期 ≧20天。
2、招標文件的修改:提交投標文件截止前15天。
3、勘察現場:投標預備會前1~2天。
4、投標預備會:發出招標文件后7~28日內。
5、投標人發現招標文件有誤時,在收到招標文件7日內以書面形式指出。
6、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有效期滿后14天,訂合同后5日內。
7、銀行或擔保公司開具的投標保函,在投標有效期滿后28天內繼續有效。
8、評標定標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
9、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提交招投標報告。
10、發出中標通知書后起30日內簽訂合同。
11、訂立合同后7日內,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12、發包人更換代表,至少7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工程師的口頭指令,在48小時內以書面確認。不能書面確認時,承包人應于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此要求48小時內答復,不予,則認為已確認。
14、不能按協議約定日期開工,承包商至少提前7天說明理由,工程師在收到延期申請后48小時內答復,不以書面答復視為同意。
15、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工程師。
16、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須在驗收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天。
17、承包人在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報告工程師。
18、予付款在約定付款時間后7天內向發包人索要。
19、工程師接到已完工程報告后7天內核實,并在核實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
20、進度款:計量確認后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1、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
22、竣工驗收報告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資料,28天內發包人核實,確認結算價款。
23、承包人收到結算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移交發包人。
24、質量保證期滿14天內,退還保修金。
1、變更事件發生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7日內確認。無理由確認時,自報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2、索賠時間發生后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此后28天內提交有關資料,工程師28天內答復。未答復,則視為認可。連續發生的事件,階段性提出索賠意向,終了后28天內提交最終索賠報告。
1、工程師的口頭指示,在收到承包商書面確認的要求后2日內答復,由口頭指令變為書面指令。
2、業主替換工程師,須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3、承包商在收到中標函后28天內向業主提交履約擔保。
4、業主在收到履約擔保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商。
5、承包商在收到中標函后42天內開工。
6、工程師在開工日前7天發出開工通知。
7、承包商在收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詳細進度計劃。
8、履約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給工程師后,21天內工程師簽發支付予付款的通知。
9、進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報表28天內簽發支付證書。
10、業主支付進度款不應該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后56天。
11、竣工檢驗:承包商提前21天確定日期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該日后14天內進行。
12、接收證:達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工程接收證。工程師在此申請后28天內,頒發。
13、竣工結算:頒發工程接收證后84天內,承包商報竣工報表,28天內簽證,支付結算款。
14、缺陷通知期期滿后28天內,工程師向業主簽發解除承包商擔負工程缺陷責任的證書,頒發履約證書。業主在證書辦法后14天內,退還履約保證書
15、最終結算:履約證書頒發后56天內,承包商提交結算報表,工程師28天內簽支付證書,收到證書后56天內支付。
16、工程師對爭端決定:84天內將其決定通知雙方,若70天后,雙方均未交仲裁通知,則此決定為最后決定。
17、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在收到書面報告后84天內做出決定,若不滿意,28天內向對方發出不滿的通知,并提請仲裁。
18、仲裁必須在裁決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后56天才能申請。
1、安全生產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安全質量事故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2小時。
3、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4、生產安全事故補報時間: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7日內補報,一般事故30日內補報。
5、事故處理時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長可延長30日。
6、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最長可延長60日。
1、加班時間限制: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
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4、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5、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轉正以后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經濟性裁員: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8、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期。
9、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10、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年。
12、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1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