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過程工程咨詢實踐中,隨著建設項目體量的不斷增大、建設周期的日益拉長、及建設項目外部環境的多變,使得原有的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還需要根據合同約定,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費用補償、工期順延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費用增加簽訂補充協議,形成“工程簽證”。有時也稱其為:工程簽證單、施工簽證單或技術核定單等。
“工程簽證”的出現也將直接影響工程建設成本的變化,甚至有可能會導致造價管理中“三超”現象的發生。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就合同外的費用增加、順延工期、損失賠償等事項,達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工程簽證”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可作為補充協議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成為工程款結算的合法憑據。
工程簽證具有以下三方面要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一般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均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建設工程工程量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8)第9.14.1有這樣的規定:“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并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 這進一步明確了在工程簽證中要求按合同約定行使其權利。
雖然,目前使用的不同合同文本中基本上都追加了合同價款、費用、索賠等概念,但由于沒有形成一個嚴密的計價體系,故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應對“工程簽證”應加以明確,如:約定工程簽證的定義、時效、辦理程序和確認原則等。
工程簽證的主體一般是指承發包雙方授權的代表、咨詢工程師。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基本都設置了工程師(如: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工程師等)、項目經理的職務,還就需要在專用條款中進一步約定其簽證權限范圍。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這里關鍵是要明確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也就是約定承包范圍以外的或歸咎于發包人責任而增加的費用。
在明確了“工程簽證”的三大要義后,就應針對工程簽證可能會出現的疏漏,加強現場簽證管理,避免簽證過程中出現不規范的行為,力爭把工程簽證費用壓縮到最小限度。小編在這里特提及:在工程簽證中應注意杜絕以下幾方面問題的出現:
1、應當簽證的而未簽證
合同執行過程中有一些簽證,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等,發生的時候本應當及時辦理。現實中有部分業主在施工過程中隨意性較強,施工中經常改動一些部位,既無設計變更,也不辦現場簽證,到結算時往往發生補簽證困難,引起糾紛的現象發生。還有一些施工單位缺乏簽證意識,不清楚哪些費用需要簽證等。
2、不規范的簽證
現場簽證一般情況下需要業主、咨詢方(或監理)、施工單位三方共同簽字、蓋章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都屬于不規范的簽證,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
3、違反規定的簽證
有些業主沒有配備專業工程投資控制人員,不了解工程造價方面的有關規定,個別施工單位就采取欺騙的手段,獲得一些違反規定的簽證。這類簽證也不能被認可。
如何才能使“工程簽證”合法、合規、合理、規范、有效?就成為合同雙方、咨詢工程師研究探討的話題,也是我們而為之努力奮斗的目標。小編在此提出個人拙見,以供交流、討論和參考。
首先,工程簽證各方應明確簽證基本原則,即:準確計算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及時處理原則;避免重復原則;現場跟蹤原則;授權適度原則。并把這些原則落實到工程簽證的實務中。
其次,建設各方參及簽證人員要認真學習研究工程合同和相關制度。工程簽證的內容要真實完整,辦理程序要規范,分清責任。特別要注意:簽署意見要用詞準確,內容數據要唯一。嚴謹出現如“情況屬實”、“請領導研究”、“按規定辦理”、“待審計定價”等簽證意見模棱兩可、不嚴謹,推卸責任的不規范用語。
最后,要求咨詢工程師對簽證的確認意見要按實表述、認真及時核實工程量,杜絕在確認意見中填寫“情況屬實”字樣或類似中性表述內容。工地代表要對簽證時間負有責任,對工程結算有明確的意見,對簽證事件要從造價結算角度作出正確判斷,以供上級決策。
綜上所述,工程簽證可視為補充協議(如:增加額外工作、額外費用支出的補償、工程變更、材料替換或代用等),應具有與協議書同等的優先解釋權。在全過程工程咨詢中,咨詢工程師更應嚴格把關,及時消除造成不規范簽證行為,為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