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領域,工程結算與工程審計是兩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但它們各自有著獨特的定義、內容、主體、風險、方法、工作量、復雜性和時間要求。
1.定義與內容
工程結算:工程結算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完成后,依據合同、設計圖紙、變更簽證等文件,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核實,并計算出應付的工程款項。這主要涉及對已完成工作的計價和支付。
工程審計:工程審計則是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管理活動等進行審查和評估。它的核心是對工程項目資金的合理使用、成本控制、合規性等方面進行核實和評價。
2.主體與風險
工程結算:通常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參與,依據合同約定進行。結算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包括工程量核實不準確、單價爭議等。
工程審計:通常由獨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部門進行,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的財務和管理審計。審計風險主要包括審計不全面、審計結論不準確等。
3.方法與工作量
工程結算:結算方法主要依據合同、圖紙和變更簽證等文件,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核實和計算。工作量相對較小,主要集中在數據的核實和計算上。
工程審計:審計方法涉及對工程項目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包括但不限于財務收支、成本控制、合規性等。審計工作量通常較大,需要對整個項目的各個方面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評價。
4.復雜性與時間
工程結算:結算的復雜性相對較低,主要依據合同和圖紙進行。時間上也較為明確,一般在工程完工后的一段時間內完成。
工程審計:審計的復雜性較高,需要對項目的各個方面進行深入審查。同時,審計時間也較長,通常需要在項目完工后的較長時間內完成,以確保審計的全面性和準確性。
“以審代結”是指部門(單位)直接用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進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雙方的工程價款結算。這種方式實質上是審計機關代替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承擔了結算審核職責,審計監督介入了管理,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在審計署的要求中,杜絕強制或變相強制“以審代結”有兩層意思:
地方政府和立法機構,以及建設單位不能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強制“以審代結”包括通過地方性法規制度等直接規定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或強制規定招標文件、合同必須約定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等。變相強制“以審代結”包括制式合同等,變相強制或在實際執行中違背合同雙方真實意愿要求“以審代結”等。
對于平等民事主體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審計機關作為行政機關不能干預民事活動,對民事主體自主自愿簽訂的合同予以尊重。同樣,民事合同也不能約束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力。